AGAMES 討論區

 找回密碼
 快速註冊
搜索
查看: 9089|回復: 1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流動電訊服務使用錦囊及注意事項  關閉 [複製鏈接]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08-10-30 18:53: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流動電訊服務使用錦囊及注意事項

#2
可 供 選 擇 的 服 務 營 辦 商


#3
如 何 應 付 網 絡 擠 塞

#4
遺失流動電話或智能卡時請立即報失

#5
帳 單 出 現 問 題 怎 麼 辦 ?

#6
電 訊 收 費 知 多 少 ?

#7
流 動 服 務 合 約 應 清 楚

#8
擅 自 發 出 的 跨 網 短 訊

#9
營 辦 商 須 核 實 客 戶 地 址

#10
在外地使用2.5G/3G 手機   小心漫遊數據服務收費;使用流動電話打出國際直撥電話時避免不小心啟動 IDD 001服務收費

#11
如 何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投 訴 電 訊 營 辦 商 涉 嫌 違 反《 電 訊 條 例 》或《 牌 照 條 款 》
Alta Multimedia - Facebook:http://www.facebook.com/altahkmm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2
發表於 2008-10-30 18:53:47 |只看該作者
可 供 選 擇 的 服 務 營 辦 商

本 港 共 有 五 家 流 動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提 供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 你 可 以 向 他 們 直 接 查 詢 服 務 事 宜 , 選 擇 最 切 合 你 需 要 的 營 辦 商 。 請 參 考 下 列 營 辦 商 的 聯 絡 資 料 :


中 國 移 動 萬 眾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 「PEOPLES 」 )
熱 線 電 話 : 2945 8888


* 和 記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3 」 )
熱 線 電 話 : 2121 1228 ( 適 用 於 2G 服 務 )
熱 線 電 話 : 3162 3333 ( 適 用 於 3G 服 務 )


* 數 碼 通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及 SmarTone 3G Limited  ( 「SmarTone-Vodafone 」 )
熱 線 電 話 : 2880 2688


* CSL New World Mobility Limited  
熱 線 電 話 : 2888 1010 ( 適 用 於 「1010 」 客 戶 )
熱 線 電 話 : 2512 3123 ( 適 用 於 「One2Free 」   客 戶 )
熱 線 電 話 : 178 178 ( 適 用 於 「 新 世 界 傳 動 網 」 客 戶 )


*   PCCW Mobile HK Limited  ( 「 電 訊 盈 科 流 動 通 訊 」 )
熱 線 電 話 : 1833 800

此 外 , 流 動 虛 擬 網 絡 營 辦 商 亦 可 提 供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 請 按 此 連 結 查 看 持 牌 商 的 名 稱 。

* 持 有 2G 及 3G 牌 照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3
發表於 2008-10-30 18:53:55 |只看該作者
如 何 應 付 網 絡 擠 塞 香 港 先 進 的 電 訊 網 絡 設 施 十 分 切 合 繁 忙 都 市 的 需 要 , 它 的 容 量 可 以 輕 易 應 付 我 們 在 一 般 繁 忙 時 間 內 的 通 訊 。 但 如 果 全 港 人 士 都 在 同 一 時 間 使 用 電 話 , 電 訊 網 絡 擠 塞 是 可 能 發 生 的 , 大 家 必 須 忍 耐 , 正 如 一 幢 大 厦 內 的 所 有 住 客 要 同 時 使 用 升 降 機 , 他 們 必 須 排 隊 。 當 天 氣 惡 劣 、 天 文 台 發 出 八 号 風 球 預 告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 市 民 争 相 致 電 親 友 或 學 校 , 網 絡 擠 塞 尤 其 容 易 出 現 。 用 户 如 未 能 打 通 電 話 , 應 耐 心 等 候 , 避 免 不 斷 重 撥 , 應 在 兩 、 三 分 鐘 後 再 嘗 試 , 以 免 加 重 有 關 地 區 的 網 絡 負 荷 。 大 家 亦 應 留 意 電 視 及 電 台 的 廣 播 , 或 登 上 有 關 網 站 , 接 收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機 構 發 出 的 有 關 風 暴 / 暴 雨 下 的 特 別 安 排 的 消 息 。 在 香 港 , 我 們 享 有 多 元 化 而 高 效 率 的 電 訊 服 務 。 平 時 與 家 人 、 朋 友 聯 絡 , 除 手 提 電 話 外 , 我 們 可 以 考 慮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或 短 訊 。 企 業 、 機 構 及 學 校 要 向 成 員 發 出 訊 息 , 亦 可 利 用 短 訊 和 電 郵 。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4
發表於 2008-10-30 18:54:08 |只看該作者
遺失流動電話或智能卡時請立即報失

流動電話是日常生活的重要通訊工具,它經已成為我們需要小心保管的個人財物之一。倘若你遺失流動電話,他人可以使用電話內的智能卡使用本地或國際電話服務,收費將計入你的帳戶。如你已啟用漫遊服務,金錢上的損失可能會更大。


假如你不幸地在香港或海外遺失流動電話及/或智能卡,請盡快向你的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報失。部分服務供應商在若干海外國家設有免費電話號碼供客戶聯絡之用。故此,如你的服務供應商有提供免費聯絡電話號碼,出外旅行時請緊記帶備該號碼。

部分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只接受機主本人報失。在特殊的情況下,部分服務供應商亦接受第三者報失,但第三者必須提供自己的身分證明資料,以及機主的身分證號碼、用戶密碼、帳單地址或付款方法等資料。為免費時失事,最好由你親自向服務供應商報失。

大部分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在接獲機主報失後隨即暫停/終止服務,但有些服務供應商可能需要一段時間(如30 分鐘)才能完成有關程序。根據本港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的一般做法,機主須負責所有服務費用,直至服務供應商暫停/終止已遺失的流動電話/智能卡的所有服務。故此,在遺失流動電話/智能卡時請立即報失,以免招致金錢損失。


各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的報失聯絡電話號碼表列如下:


服務供應商報失聯絡電話號碼 (香港)
和記電話有限公司(「3」) 3G 服務:3162 3333
2G 服務:2121 1228
中港通電訊3691 0198
潤訊通信(香港)有限公司(「CM
Mobile」)
3112 2333
中國移動萬眾電話有限公司(「PEOPLES」)
2945 8888
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2122 1188
中信電訊1616 有限公司客戶應聯絡相應的銷售商的客戶服務熱線
CSL New World Mobility Ltd
- 「1010」客戶:

2888 1010
- 「One2Free」客戶:
- 「新世界傳動網」客戶:
2512 3123
178 178
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及SmarTone 3G Ltd(「SmarTone-Vodafone」)2880 2688
PCCW Mobile HK Limited(「電訊盈科流動通訊」)
1833 800
電訊數碼移動有限公司7777 1010
通匯電訊有限公司2121 1800
IMC Networks Ltd2881 1986




重要附註:
上述聯絡電話號碼可能會更改,請向你的服務供應商查詢最新資料。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5
發表於 2008-10-30 18:54:19 |只看該作者
帳 單 出 現 問 題 怎 麼 辦 ?

電 訊 局 已 於 2003 年 開 始 推 行 準 確 按 時 計 帳 計 劃,以 確 保 公 共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包 括 固 網 及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的 計 時 及 計 帳 系 統 的 準 確 性 。


流動網絡營辦商

中國移動萬眾電話有限公司
香港流動通訊有限公司
和記電話有限公司
PCCW Mobile HK Limited
新世界流動電話有限公司
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

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

中港通電訊有限公司
聯通電訊有限公司
中信電訊1616有限公司
電訊數碼移動有限公司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八 月 起,電 訊 局 每 半 年 公 布 參 與 的 營 辦 商 的 計 時 計 帳 系 統 測 試 結 果 及 遵 從 計 劃 的 情 況。

但 請 注 意 的 是 電 訊 局 不 會 就 合 約 問 題 作 出 仲 裁。你 如 有 帳 單 方 面 的 問 題,應 與 你 的 服 務 營 辦 商 直 接 聯 繫,要 求 協 助。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6
發表於 2008-10-30 18:54:30 |只看該作者
電 訊 收 費 知 多 少 ?

流 動 服 務 市 場 已 全 面 開 放 , 營 辦 商 間 的 競 爭 非 常 激 烈 。 現 時 流 動 電 話 服 務 營 辦 商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並 不 須 電 訊 局 批 准 , 而 是 由 市 場 決 定 。 不 過 , 營 辦 商 應 清 楚 提 供 所 有 相 關 的 詳 細 資 料 , 讓 消 費 者 作 出 明 智 選 擇 。 如 通 話 費 有 任 何 調 整 , 電 訊 局 建 議 服 務 營 辦 商 須 給 予 用 戶 不 少 於 30 個 工 作 天 的 預 先 通 知 。 以 下 為 一 些 值 得 你 特 別 留 意 的 收 費 方 法 :




.來 電 轉 駁 至 留 言 信 箱 的 收 費

電 話 是 否 接 通 視 乎 接 聽 一 方 的 終 端 機 是 否 發 出 「 接 通 訊 號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 「 接 通 訊 號 」 在 接 聽 一 方 接 聽 通 話 時 自 動 發 出 , 營 辦 商 便 即 時 開 始 計 算 通 話 時 間 。 不 過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接 聽 一 方 可 能 是 傳 真 機 、 留 言 信 箱 或 互 動 式 聲 音 回 答 系 統 , 或 已 將 電 話 號 碼 轉 駁 至 此 等 設 備 。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 當 你 致 電 該 號 碼 , 你 的 來 電 便 會 被 自 動 接 通 或 轉 駁 , 建 立 一 個 通 訊 模 式 , 觸 發 「 接 通 訊 號 」 的 傳 送 。 雖 然 你 沒 有 與 接 聽 一 方 確 實 通 話 , 但 這 電 話 仍 算 已 接 通 。 即 使 你 立 即 掛 線 仍 會 被 收 取 費 用 。



.「 無 人 答 話 的 通 話 」 收 費

如 在 「 來 電 轉 駁 至 留 言 信 箱 的 收 費 」 所 述 , 通 話 在 產 生 接 通 訊 號 起 即 開 始 收 費 。 如 接 聽 一 方 的 電 話 線 路 連 接 的 客 戶 終 端 設 備 與 來 電 者 的 並 不 兼 容 , 令 通 話 在 接 通 後 隨 即 中 斷 , 即 使 實 際 通 話 時 間 很 短 , 通 話 仍 會 被 收 費 。 營 辦 商 的 收 費 計 劃 各 有 不 同 , 但 一 般 是 按 每 分 鐘 計 算 通 話 費 。



.電 話 會 議 收 費

一 般 而 言 , 同 時 與 兩 個 不 同 電 話 號 碼 的 兩 方 人 士 通 話 , 是 需 要 繳 付 兩 個 通 話 的 費 用 。



.「 繁 忙 時 間 」 及 「 非 繁 忙 時 間 」 通 話 收 費

一 般 而 言 , 營 辦 商 會 以 通 話 的 開 始 時 間 決 定 通 話 是 按 「 繁 忙 時 間 」 抑 或 「 非 繁 忙 時 間 」 價 格 收 費 。 這 代 表 即 使 通 話 在 「 繁 忙 時 間 」 開 始 而 在 「 非 繁 忙 時 間 」 完 結 , 該 通 話 仍 按 「 繁 忙 時 間 」 價 格 收 費 。 即 使 通 話 大 部 分 時 間 在 「 非 繁 忙 時 間 」 內 , 該 通 話 仍 按 「 繁 忙 時 間 」 價 格 收 費 。 如 營 辦 商 不 按 照 這 一 般 做 法 亦 可 接 受 , 但 客 戶 須 獲 得 通 知 。 你 可 向 服 務 營 辦 商 查 詢 他 們 如 何 就 跨 越 「 繁 忙 時 間 」 及 「 非 繁 忙 時 間 」 的 通 話 收 費 。



. 「 網 內 」 及 「 跨 網 」 通 話 收 費

流 動 網 絡 營 辦 商 或 會 就 「 網 內 」 及 「 跨 網 」 通 話 以 不 同 價 格 向 客 戶 收 取 不 同 服 務 費 用 , 此 收 費 模 式 亦 會 採 適 用 於 短 訊 服 務 及 多 媒 體 短 訊 服 務 等 非 話 音 服 務 。 一 般 而 言 , 「 網 內 」 通 話 是 指 同 一 網 絡 營 辦 商 的 用 戶 之 間 的 通 話 同 一 網 絡 營 辦 商 用 戶 之 間 的 通 話 , 而 「 跨 網 」 通 話 則 指 不 同 網 絡 營 辦 商 用 戶 之 間 的 通 話 。 , 各 網 絡 商 或 會 對 「 網 內 」 及 「 跨 網 」 通 話 採 用 不 同 的 免 費 通 話 分 鐘 扣 減 機 制 , 。 請 向 你 的 網 絡 商 查 詢 收 費 計 劃 的 詳 情 。



.流 動 數 據 服 務 的 收 費

自 從 第 三 代 流 動 服 務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推 出 後 , 消 費 者 便 能 享 用 各 種 流 動 數 據 服 務 , 例 如 收 發 短 訊 、 流 動 互 聯 網 服 務 、 內 容 下 載 服 務 、 多 媒 體 服 務 、 視 像 通 話 服 務 和 流 動 電 視 服 務 。 數 據 服 務 種 類 繁 多 , 令 服 務 計 劃 和 收 費 機 制 變 得 相 對 複 雜 。

營 辦 商 通 常 將 短 訊 服 務 分 為 網 內 短 訊 服 務 和 跨 網 短 訊 服 務 。 有 些 服 務 計 劃 免 收 網 內 短 訊 服 務 費 , 跨 網 短 訊 才 收 費 ; 亦 有 服 務 計 劃 包 括 一 定 數 量 的 免 費 短 訊 服 務 , 超 過 限 額 的 訊 息 逐 條 收 費 。
視 像 通 話 服 務 的 收 費 模 式 與 話 音 通 話 相 似 , 通 常 按 照 通 話 時 間 計 算 。 一 般 而 言 , 服 務 計 劃 包 括 一 定 數 量 的 免 費 網 內 視 像 通 話 , 而 跨 網 視 像 通 話 則 另 行 收 費 。 如 用 戶 以 視 像 通 話 致 電 至 海 外 國 家 , 亦 須 支 付 國 際 直 撥 電 話 費 。

多 媒 體 服 務 如 內 容 下 載 服 務 、 遊 戲 、 資 訊 服 務 等 的 收 費 一 般 相 對 較 高 , 有 別 於 話 音 通 話 或 視 像 通 話 , 大 部 分 多 媒 體 服 務 均 按 用 量 收 費 , 收 費 單 位 為 千 字 節 (KB) 。 一 小 段 新 聞 約 為 數 KB , 而 包 含 圖 片 的 網 頁 則 可 能 達 數 十 至 數 百 KB 。 如 用 戶 在 海 外 使 用 多 媒 體 服 務 , 還 須 支 付 漫 遊 費 用 。

為 免 日 後 就 帳 單 問 題 與 營 辦 商 發 生 爭 議 , 消 費 者 於 簽 訂 合 約 前 , 應 仔 細 閱 讀 及 比 較 不 同 營 辦 商 的 服 務 計 劃 , 更 應 特 別 留 意 服 務 費 、 收 費 機 制 及 特 別 收 費 ( 如 有 ) 。 另 一 方 面 , 應 諮 詢 曾 使 用 有 關 服 務 的 親 友 , 如 對 服 務 或 合 約 有 疑 問 , 應 向 服 務 供 應 商 查 詢 。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7
發表於 2008-10-30 18:55:41 |只看該作者
流 動 服 務 合 約 應 清 楚

雖 然 仲 裁 合 約 事 宜 並 不 屬 電 訊 局 的 職 權 管 轄 範 圍 , 但 為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著 想 , 電 訊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發 出 「 有 關 公 共 流 動 無 線 電 話 服 務 合 約 的 實 務 守 則 」 。 該 守 則 屬 自 願 性 質 , 向 公 共 流 動 服 務 營 辦 商 建 議 基 本 標 準 及 指 導 原 則 , 讓 他 們 在 擬 備 服 務 合 約 時 遵 從 。 詳 情 請 參 閱


有關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

序言

本自願性實務守則(「本守則」)旨在為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PMRS)營辦商提供基本標準及指導原則,以便在擬備服務合約時予以遵循。本守則取代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在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發出的有關公共流動無線電話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

2.為免生疑問,本守則並未免除任何 PMRS供應商必須遵照其牌照的條款和本港現行法例經營的規定。

3. 在本守則中,「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營辦商」(「PMRS營辦商」)包括在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牌照下的公共流動無線電話服務營辦商或個人通訊服務(PCS)營辦商,以及流動傳送者牌照下的所有營辦商。「固定期限合約」是一份服務合約,不論是單獨存在還是連同其他合
約,根據該合約


‧消費者向 PMRS營辦商預繳費用,因而 PMRS營辦商同意在某段時期內定期回贈商定的金額給消費者;或
‧消費者同意在訂明的合約期內定期支付訂明的金額給 PMRS營辦商。


「一般服務合約」指並非「固定期限合約」的服務合約。合約的其中一方可透過給予另一方所需的知會,從而終止一般服務合約。
「服務合約」指協議,包括補充協議、備忘錄或附註,當中 PMRS營辦商同意提供,而客戶亦同意選用 PMRS營辦商所提供的流動無線電話服務和相關的增值服務。


「賠償」,就「固定期限合約」而言,包括:

(a) 沒收或退回消費者已支付而尚未動用的任何預繳費用或預支費用款額;
(b) 支付由 PMRS營辦商和消費者所釐定的指定金額;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所沒收、退回或應付的金額須等同 PMRS營辦商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消費者因提前終止服務合約而引致損失的真正預估金額。


4.本守則適用於 PMRS營辦商與個別消費者之間所訂立的所有服務合約。兩者均不是在業務過程中簽訂該合約的,也沒有顯示自己是如此行事的。


指導原則


5. PMRS營辦商的所有服務合約均應遵從以下指導原則:

(a) 合約條文應公平、公正及合理,即合約條文不應祗對營辦商有利。

(b) 合約應以淺白和清晰易懂的文字撰寫。

(c) 應提供中英文版本。

(d) 合約語言(中文或英文)應由消費者選擇。PMRS營辦商不得指明一種語言凌駕另一種語言。

(e) 合約正文文字和任何附註文字的大小不應小於 9號字體。此項規定適用於合約的中英文本。合約文件上的文字與合約文件所用的紙張的顏色應有強烈的對比,並建議採用白底黑字、白底深藍字或黃底黑字的配對。

(f) 服務合約的關鍵內容應放置於當眼位置或以特別標示的方式展示。關鍵的內容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各項:

(i) 合約的性質,即屬於「固定期限合約」還是「一般服務合約」;

(ii) 消費者選用的服務計劃詳情;

(iii) 合約期(只適用於「固定期限合約」);

(iv) 就「一般服務合約」而言,PMRS營辦商有否任何單方面變動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合約的價格)的權力。如有的話,須註明通知期的長短。如該項變動將不利於消費者,建議給予不少於 30天的事前通知。

(v) 就「固定期限合約」而言,PMRS營辦商有否任何單方面變動合約條款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合約的價格)。如有的話,須訂明在何種情況下可行使單方面變動合約條款的權力及通知期的長短。如該項變動將不利於消費者,建議給予不少於 30天事前通知。

(vi) 就「固定期限合約」而言,消費者或 PMRS營辦商提前終止合約的條件;及

vii) 就「固定期限合約」而言,消費者或 PMRS營辦商提前終止合約的賠償條文及條款(如有的話)。

(g) 合約須載有關於按金和預繳費用(如適用)的提示。詳情請參閱電訊管理局局長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出的《處理客戶按金和預繳費用的業務守則》。



執行

6.本守則屬自願遵從性質。PMRS營辦商應自行監督其遵循守則的情況。每家營辦商均有責任維護電訊業的公正和商譽。電訊局長會監察業界對守則的回應。若守則及其相關的自律機制不能發揮效用,電訊局長會研究其他方案,包括在牌照加入特別條件或制訂新法例,以規管與PMRS營辦商擬備服務合約有關的營商手法。

7.本守則自發出日期起生效。在該日或以後簽訂的新服務合約應遵從本守則的規定。對流動傳送者持牌商而言,由於本守則屬於新規定,為方便過渡起見,所有在該日以前訂定的現有「固定期限合約」將繼續生效,直至屆滿或終止為止,但持牌商不應行使其合約權力(如有的話),方面作出不利於消費者的合約改動。至於現有的「一般服務合約」,仍將繼續生效直至終止合約,但如營辦商欲單方面作出不利於消費者的合約改動,則須給予至少30天的事前通知。


修訂守則

8.電訊局長保留在有需要時修改及批准修訂的權利。在修訂及/或更改本守則前,他會先就有關事宜諮詢有關人士及公眾人士的意見然後才作出決定。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8
發表於 2008-10-30 18:56:01 |只看該作者
擅 自 發 出 的 跨 網 短 訊

本 港 流 動 電 話 營 辦 商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聯 合 發 出 實 務 守 則 , 以 處 理 擅 自 發 出 的 跨 網 短 訊 。 詳 情 可 參 閱 :


根據《跨網短訊服務實務守則》   處理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


1. 宗旨


為保障公眾人士免受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所滋擾,本港六家第二代流動電話網絡營辦商在二零零一年已制訂和同意遵守適用於業界人士的《跨網短訊服務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臚列指引以期令該服務施行有序。其後,第三代流動電話網絡營辦商,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和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唯一提供短訊服務的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營辦商)也同意遵守本實務守則。

本文旨在重點說明上述守則中有關擅自發出宣傳性跨網短訊的指引。


2. 宣傳性跨網短訊與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

宣傳性跨網短訊指具宣傳或類似性質的跨網短訊。
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指收訊人沒有在事前明示同意接收的宣傳性跨網短訊。



3. 處理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的指引

宣傳性跨網短訊只可在收訊人事前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發訊人是有責任取得上述同意。

在接獲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後,收訊人可向其服務營辦商作出投訴。投訴人須提供所有涉及有關( 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的必須資料, 例如收訊人的電話號碼、接獲有關訊息的日期和時間、完整的發訊地址及訊息的內容。


在接獲這類投訴時,收訊人的營辦商將處理有關個案, 並在有需要時與發訊人的營辦商和發訊人合力解決問題。視乎情況而定,發訊人的營辦商或會暫停有關發訊人的短訊服務,而收訊人的營辦商也可能會阻截該發訊人的短訊。


4. 服務協議
每家營辦商均須把上述指引納入與其客戶簽訂的服務合約,以便有關營辦商能對發訊人行使並執行相關的暫停服務權。



5. 修訂
本實務守則可不時由參與的營辦商修訂。



6. 參與的營辦商

以下營辦商同意遵守本實務守則:

萬眾電話有限公司
香港流動通訊有限公司
和記電話有限公司
PCCW Mobile HK Limited

新世界流動電話有限公司
SmarTone 3G Limited
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
潤迅通信(香港)有限公司
聯通國際通信有限公司
中港通電訊有限公司
中信電訊1616有限公司
IMC Networks Limited
電訊數碼移動有限公司
通匯電訊有限公司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9
發表於 2008-10-30 18:56:26 |只看該作者
營 辦 商 須 核 實 客 戶 地 址

電 訊 局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發 出 「 核 實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準 顧 客 地 址 的 實 務 守 則 」 。 該 守 則 為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就 準 客 戶 申 請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 訂 明 核 實 客 戶 地 址 的 基 本 指 導 原 則 , 以 及 客 戶 提 供 的 那 一 些 文 件 可 被 接 納 為 地 址 證 明 。 詳 情 可 瀏 覽


核 實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準 顧 客 地 址 的 實 務 守 則


導 言

本 實 務 守 則 向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闡 述 :

在 顧 客 申 請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時 , 核 實 準 顧 客 地 址 的 基 本 指 導 原 則 ; 以 及
被 視 為 可 接 納 的 顧 客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


2. 為 免 生 疑 問 , 本 實 務 守 則 並 無 免 除 任 何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持 牌 商 無 須 根 據 其 牌 照 條 款 和 香 港 現 行 法 例 ( 例 如 《 電 訊 條 例 》 和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 經 營 。


基 本 指 導 原 則
3. 核 實 顧 客 地 址 的 基 本 指 導 原 則 是 :

流 動 服 務 營 辦 商 必 須 要 求 所 有 申 請 服 務 的 人 提 供 地 址 證 明 。 只 有 在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完 全 知 悉 申 請 人 的 地 址 的 情 況 下 , 例 如 現 有 顧 客 就 其 帳 戶 申 請 增 值 服 務 , 方 可 豁 免 這 項 要 求 。

地 址 證 明 必 須 是 由 認 可 機 構 發 出 的 文 件 ( 例 如 函 件 、 發 票 、 月 結 單 等 ) 。 不 得 接 納 由 私 人 朋 友 或 親 屬 發 出 的 函 件 。

可 接 納 為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的 例 子 載 於 下 文 第 4段 , 惟 須 留 意 第 4段 所 載 的 可 接 納 文 件 清 單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 由 認 可 機 構 發 出 的 任 何 函 件 , 如 申 請 人 為 收 信 人 , 而 信 上 清 楚 列 明 申 請 人 的 地 址 , 則 亦 可 接 受 , 除 非 有 關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供 應 商 有 理 由 懷 疑 該 函 件 的 真 確 性 。

由 機 構 發 出 的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的 日 期 , 不 得 較 接 獲 有 關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申 請 的 日 期 早 3 個 月 。

證 明 文 件 的 收 信 人 必 須 與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申 請 人 同 屬 一 人 , 否 則 收 信 人 必 須 陪 同 申 請 人 申 請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 並 須 證 實 可 透 過 文 件 上 的 地 址 聯 絡 申 請 人 。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是 有 關 文 件 的 正 本 。 不 得 接 納 文 件 的 複 印 本 。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只 用 作 證 實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申 請 人 地 址 是 否 真 確 。 在 檢 查 文 件 後 ,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必 須 即 時 把 文 件 發 還 申 請 人 , 不 得 保 留 文 件 作 其 他 用 途 。

在 處 理 為 核 實 顧 客 地 址 而 取 得 的 資 料 時 ,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必 須 確 保 已 採 取 適 當 指 施 , 以 符 合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所 載 的 規 定 。


可 接 納 的 地 址 證 明

4. 以 下 是 被 視 為 可 接 納 的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申 請 人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的 例 子 。

與 政 府 部 門 的 往 來 文 件

例 如 ﹕ 報 稅 表
例 如 ﹕ 學 生 貸 款 通 知 書
例 如 ﹕ 選 民 登 記 文 件
例 如 ﹕ 商 業 登 記 證 與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的 往 來 文 件
例 如 ﹕ 銀 行 月 結 單
例 如 ﹕ 貸 款 月 結 單
例 如 ﹕ 信 用 咭 帳 戶 月 結 單 與 公 用 事 業 的 往 來 文 件
例 如 ﹕ 電 費 單
例 如 ﹕ 水 費 單
例 如 ﹕ 煤 氣 費 單
例 如 ﹕ 商 業 登 記 證 與 公 共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的 往 來 文 件
例 如 ﹕ 公 共 無 線 電 話 服 務 帳 單
例 如 ﹕ 公 共 無 線 電 傳 呼 服 務 帳 單
例 如 ﹕ 互 聯 網 接 駁 服 務 帳 單
例 如 ﹕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帳 單 與 公 營 機 構 的 往 來 文 件
例 如 ﹕ 大 學 的 來 信
例 如 ﹕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來 信


執 行
5. 所 有 與 公 眾 有 直 接 接 觸 的 流 動 電 訊 服 務 營 辦 商 , 均 須 遵 從 本 守 則 。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10
發表於 2008-10-30 18:56:40 |只看該作者
在外地使用2.5G/3G 手機   小心漫遊數據服務收費

自從香港的第三代流動電話服務在二零零四年推出後,流動數據服務如收發短訊、即時通訊(例如MSN)、流動互聯網服務、內容下載服務、多媒體服務、視像通話服務和流動電視服務等已日益普及。消費者除了需要注意合約/服務計劃的細則、各項收費和比較服務質素外,更要小心避免因手機的設定,在外地使用2.5G 或3G 手機時,在不自知的情況下,啟動了昂貴的數據漫遊服務。


現時本港市面的部份手機附有(或可供下載)由無線技術支援的可執行自動檢查電郵、即時通訊等功能的軟件,如果你啟動了這類功能,又已登記使用流動數據服務的話,即使你沒有直接使用這種服務上網,你手機內已啟動的軟件仍會在你自行設定的固定時間內,自動透過你的手機數據網絡,經由互聯網檢查你的電子郵箱是否有新郵件或即時通訊等資料假若你正身處海外,而又.動了漫遊服務,這些自動數據服務的收費便會以數據漫遊服務計算。

如要避免付出不必要的數據漫遊服務費用,當你身在外地而又不需要某些數據功能時,應將它們關閉或把有關功能設定為「手動操作」。如有疑問,你應在離港前向你的服務供應商作出查詢。有關流動數據服務收費的一般須知,請參閱本網站另文

(http://www.ofta.gov.hk/zh/tips/servicetype/mobile/charge/mobiledata.html)。
電訊管理局
二零零七年七月




  
使用流動電話打出國際直撥電話時避免不小心啟動 IDD 001服務收費

在香港,固定和流動網絡電訊服務供應商就國際直撥電話(IDD)服務提供各種接駁短碼。流動或固定網絡客戶可自由登記成為其他網絡營辦商或服務供應商的 IDD服務客戶,使用其接駁短碼。很多消費者都偏向選用最廉價的 IDD服務。

然而,消費者致電海外時若無意中啟動了收費較高的 IDD001總接駁短碼,便有可能會與服務供應商發生爭議。即是說,消費者原本打算選用已登記和收費較低廉的 IDD接駁短碼致電海外,卻不小心啟動了 IDD001短碼,所以收費高於預期,因而引起賬單爭議。事實上,消費者只要知道簡單的預防方法,便能避免陷入這種爭議。

一般來說,當致電者依照正常步驟致電海外,鍵入「已登記選取的 3個位或 4個位的 IDD接駁短碼 + 國家編號 + 地區編號(如有) + 海外電話號碼」,該次通話便會根據所選 IDD接駁短碼的價格收費。不過,若採用以下的致電方式,IDD電話則有可能接駁至 IDD001網絡:

(1) 如致電者以手機的「電話簿」功能儲存海外電話號碼,而又沒有在該號碼前面鍵入特定的 IDD接駁短碼,當致電者直接從該「電話簿」致電海外時,便有可能接駁至 IDD 001網絡,小部份流動服務供應商會以「001價格」收費,大部份則會視這一類通話為本地通話處理。若該組號碼剛巧屬於香港電話號碼的範圍,便有機會錯誤地接駁到本地的電話號碼,俗稱「搭錯線」。

(2) 如流動電話用戶接獲 IDD來電後,利用手機的「通話紀錄」或「已接╱未接來電」紀綠找出該號碼回撥,若該號碼前面顯示有「+」號,然後有國家編號 + 地區編號(如有) + 電話號碼,該次通話便會自動經由 IDD001網絡發送,並按「001價格」收費。



以下說明上述的 IDD通話收費方法:

使用流動電話作 IDD通話


用戶鍵入3 個位或4個位的IDD接駁短碼+ 國家編號 + 地區編號 + 海外電話號碼 ═> 根據用戶選擇的IDD接駁短碼價格收費

用戶從「通話紀錄」中找出海外電話號碼,再按「發送」鍵 ═> 如「通話紀錄」中的號碼以「+」號或「001」為開頭,便以「001 價格」收費

為避免在不自知的情況下被收取較昂貴的 IDD費用,我們建議消費者致電海外時鍵入全組號碼,即「已登記選取的 3個位或 4個位的 IDD接駁短碼+ 國家編號 + 地區編號(如有) + 海外電話號碼」。

若有需要從手機的「電話簿」或「通話紀錄」中找出海外電話號碼作 IDD通話,請檢查在號碼前是否有「+」號或「 001」,如有,應在撥出前將它們改為你所選擇的 IDD接駁短碼。

流動電訊服務供應商的客戶服務員熟知使用其網絡作出IDD通話的詳細操作程序。如有疑問,你應在使用 IDD服務前,向你的服務供應商查清楚有關步驟。此外,我們建議你不時查閱用戶資料,例如宣傳單張、操作說明書和服務供應商網頁中的最新資料。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11
發表於 2008-10-30 18:56:54 |只看該作者
如 何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投 訴 電 訊 營 辦 商 涉 嫌 違 反《 電 訊 條 例 》或《 牌 照 條 款 》

以 下 列 出 你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 電 訊 局 ) 投 訴 電 訊 營 辦 商 ( 網 絡 營 辦 商 及 /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 前 需 要 留 意 的 事 項 , 同 時 闡 述 電 訊 局 在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方 面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



以 書 面 方 式 作 出 投 訴
若 消 費 者 提 出 的 投 訴 個 案 具 充 分 表 面 證 據 證 明 電 訊 營 辦 商 可 能 違 反 《 電 訊 條 例 》 ( 第 106 章 ) 下 任 何 條 文 或 它 持 有 的 電 訊 牌 照 的 任 何 條 款 , 電 訊 局 會 進 行 調 查 。 若 證 實 有 違 規 行 為 , 我 們 可 以 對 有 關 營 辦 商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 為 使 我 們 能 準 確 及 有 效 地 判 斷 你 的 投 訴 是 否 涉 及 違 規 行 為 , 請 以 書 面 方 式 作 出 投 訴 。

請 參 閱 本 指 引 內 「 你 需 要 提 供 的 資 料 」 一 欄 , 隨 投 訴 信 / 電 郵 / 表 格 提 交 所 需 資 料 , 透 過 下 列 任 何 渠 道 作 出 投 訴 :

郵 遞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9 樓
      電 訊 管 理 局 消 費 者 事 務 組
傳 真 : 2110 4239
電 郵 : consumercomplaint@ofta.gov.hk

此 外 , 你 亦 可 登 入 電 訊 局 網 站 或 透 過 傳 真 服 務 ( 致 電 2961 6333 , 然 後 按 「 9 」 字 , 選 擇 「 以 傳 真 索 取 資 料 」 ) 索 取 「 消 費 者 投 訴 表 格 」 。

如 你 在 書 寫 方 面 有 困 難 , 可 致 電 2961 6333 向 「 消 費 者 事 務 組 」 尋 求 協 助 。 我 們 的 職 員 會 為 你 填 寫 投 訴 表 格 。 當 你 透 過 電 話 作 出 投 訴 時 , 請 在 15 分 鐘 內 簡 要 陳 述 投 訴 內 容 。 為 確 保 我 們 為 你 筆 錄 的 投 訴 內 容 正 確 無 誤 , 電 話 對 話 可 能 會 被 錄 音 , 而 填 妥 的 表 格 將 郵 寄 或 傳 真 給 你 確 認 及 簽 署 。


「 消 費 者 事 務 組 」 的 辦 公 時 間 為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電 訊 局 在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方 面 的 角 色
香 港 電 訊 市 場 已 全 面 開 放 , 競 爭 激 烈 , 電 訊 局 因 而 對 電 訊 業 採 取 寬 鬆 的 規 管 手 法 , 盡 可 能 依 賴 競 爭 及 市 場 力 量 促 進 和 保 障 消 費 者 利 益 。 除 非 市 場 力 量 未 能 確 保 達 到 政 策 目 標 , 我 們 不 會 干 預 電 訊 營 辦 商 的 業 務 運 作 。

保 障 消 費 者 並 非 電 訊 局 的 法 定 責 任 。 但 若 有 表 面 証 據 顯 示 營 辦 商 違 反 電 訊 局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法 例 及 規 例 , 我 們 會 進 行 調 查 , 以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

至 於 不 涉 及 違 反 電 訊 法 例 或 規 例 的 其 他 消 費 者 投 訴 , 我 們 認 為 營 辦 商 有 責 任 予 以 排 解 。 我 們 留 意 所 有 投 訴 個 案 , 若 發 現 有 值 得 關 注 的 異 樣 情 況 , 會 與 有 關 的 營 辦 商 跟 進 , 並 因 應 情 況 , 考 慮 採 取 規 管 行 動 。

電 訊 局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的 法 律 權 力 / 服 務 範 圍
電 訊 局 規 管 營 辦 商 的 權 力 及 職 能 , 祗 限 於 《 電 訊 條 例 》 和 牌 照 條 款 所 列 。 電 訊 局 無 權 調 解 個 別 客 戶 與 營 辦 商 之 間 的 合 約 糾 紛 。 超 越 電 訊 局 權 力 及 職 能 的 例 子 包 括 :

客 戶 申 索 賠 償 / 退 款 ( 投 訴 人 應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及 / 或 向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提 出 申 索 , 或 向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作 出 投 訴 )

仲 裁 合 約 條 款 的 公 平 性 或 是 否 妥 善 執 行 ( 投 訴 人 應 尋 求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及 / 或 向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作 出 投 訴 , 該 會 可 能 會 就 某 項 問 題 ( 並 非 個 別 個 案) 牽 涉 的 合 約 公 平 性 提 供 意 見 及 / 或 進 行 研 究 )

在 沒 有 違 反 《 電 訊 條 例 》 條 文 或 牌 照 條 款 的 情 況 下 , 強 制 營 辦 商 就 投 訴 人 的 要 求 採 取 行 動

在 未 有 提 供 證 據 的 情 況 下 , 裁 決 營 辦 商 有 否 在 涉 及 投 訴 人 的 個 別 及 偶 然 事 件 中 處 事 不 當

營 辦 商 促 銷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滋 擾

干 預 個 別 營 辦 商 內 部 行 政 安 排 , 例 如 職 員 聘 任 和 調 配 、 指 派 收 數 公 司 或 律 師 向 客 戶 追 收 欠 款 、 服 務 申 請 / 退 款 申 請 程 序 等 等

在 沒 有 牽 涉 反 競 爭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強 制 收 費 水 平

營 辦 商 就 是 否 提 供 某 產 品 或 服 務 所 作 的 商 業 決 定 , 以 及 提 供 的 條 件 ( 香 港 電 話 有 限 公 司 有 責 任 提 供 的 全 面 電 話 服 務 除 外 )

向 投 訴 人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技 術 意 見 / 協 助

電 訊 局 如 何 處 理 消 費 者 投 訴

我 們 會 在 接 獲 經 簽 署 的 書 面 投 訴 的 3 個 工 作 天 內 認 收 投 訴 。

如 你 的 個 案 超 越 我 們 的 法 律 權 力 / 服 務 範 圍 , 而 且 不 應 由 我 們 介 入 處 理 , 我 們 會 在 認 收 投 訴 的 信 件 內 告 知 你 。 我 們 可 以 將 你 的 投 訴 交 由 有 關 營 辦 商 跟 進 , 但 會 先 徵 求 你 的 書 面 同 意( 如 你 在 較 早 前 未 表 示 同 意 的 話 ) 。 若 你 並 非 有 關 投 訴 的 登 記 用 戶 , 我 們 便 要 另 行 徵 求 登 記 用 戶 的 書 面 同 意 。 營 辦 商 會 直 接 回 覆 你 或 者 登 記 用 戶 , 並 將 有 關 進 展 知 會 我 們 。 就 這 類 投 訴 , 我 們 不 會 對 投 訴 人 或 登 記 用 戶 另 行 發 出 覆 函 。

若 有 表 面 証 據 顯 示 有 關 營 辦 商 違 反 相 關 牌 照 條 款 或 《 電 訊 條 例 》 條 文 , 我 們 會 就 個 案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

如 你 的 投 訴 屬 電 訊 局 的 法 律 權 力 / 服 務 範 圍 之 內 , 並 經 正 式 調 查 , 我 們 會 盡 力 在 27 個 工 作 天 內 ( 或 在 接 獲 登 記 用 戶 明 示 同 意 我 們 向 營 辦 商 及 有 關 機 構 披 露 個 人 資 料 及 轉 交 與 投 訴 有 關 的 文 件 後 27 個 工 作 天 內 ) 給 你 詳 細 回 覆 , 否 則 , 我 們 會 按 投 訴 所 用 的 語 言 ( 中 文 或 英 文 ) 先 作 初 步 回 覆 , 匯 報 調 查 進 展 。

就 部 分 個 案 而 言 , 我 們 可 能 需 時 研 究 或 將 它 們 轉 交 給 有 關 營 辦 商 作 出 解 釋 或 跟 進 , 然 後 才 能 肯 定 它 們 是 否 屬 於 電 訊 局 的 職 權 範 圍 。 對 於 此 類 投 訴 , 我 們 亦 會 在 27 個 工 作 天 內 給 予 你 初 步 甚 至 詳 細 回 覆 。

如 我 們 無 法 就 你 的 投 訴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或 提 供 協 助 , 我 們 會 通 知 你 及 給 予 解 釋 。

如 你 不 滿 意 我 們 的 答 覆 或 調 查 結 果 ,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直 接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總 監 提 出 上 訴 , 要 求 覆 核 。


應 先 向 有 關 營 辦 商 作 出 投 訴

如 果 你 要 投 訴 的 是 電 訊 營 辦 商 的 服 務 , 請 首 先 向 該 營 辦 商 作 出 投 訴 。 營 辦 商 有 責 任 妥 善 處 理 客 戶 服 務 事 宜 。


你 需 要 提 供 的 資 料

你 的 全 名

通 訊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或 電 郵 地 址


其 他 聯 絡 方 法 ( 例 如 電 話 號 碼 )


投 訴 個 案 的 所 有 詳 情 , 包 括 有 關 的 營 辦 商 的 名 稱 、 曾 經 與 你 聯 絡 的 客 戶 服 務 員 的 姓 名 、 職 位 和 電 話 號 碼 、 聯 絡 有 關 服 務 員 的 日 期 , 相 關 的 帳 戶 / 客 戶 號 碼 , 以 及 投 訴 編 號 ( 若 有 的 話 )


任 何 能 幫 助 我 們 處 理 你 的 投 訴 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服 務 協 議 、 帳 單 、 合 約 和 有 關 的 宣 傳 單 張 等 等




披 露 投 訴 人 的 身 分 及 個 人 資 料

當 你 向 我 們 作 出 投 訴 時 , 請 告 知 是 否 准 許 我 們 向 被 投 訴 者 披 露 你 作 為 投 訴 人 的 身 分 。 我 們 希 望 能 披 露 投 訴 人 身 分 , 以 便 公 平 妥 善 處 理 有 關 投 訴 。 如 你 表 明 不 願 意 讓 你 作 為 投 訴 人 的 身 分 被 披 露 , 我 們 將 在 考 慮 你 的 個 案 後 , 向 你 解 釋 , 在 不 披 露 你 身 分 的 情 況 下 , 跟 進 或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仍 可 展 開 。

你 提 供 的 所 有 個 人 資 料 和 文 件 ( 包 括 信 件 、 電 郵 或 填 妥 的 投 訴 表 格 ) , 只 會 用 作 與 個 案 直 接 相 關 的 用 途 , 它 們 可 能 會 交 予 在 跟 進 / 調 查 個 案 過 程 中 涉 及 的 其 他 人 士 , 包 括 被 投 訴 的 一 方 、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相 關 機 構 、 以 及 獲 授 權 接 收 與 執 行 法 例 、 檢 控 及 覆 核 決 定 有 關 的 資 料 的 其 他 機 構 。 你 和 涉 及 投 訴 的 登 記 用 戶 ( 若 非 投 訴 人 ) 應 清 楚 說 明 是 否 准 許 我 們 將 你 們 的 任 何 個 人 資 料 / 文 件 披 露 給 與 投 訴 有 關 的 任 何 一 方 。 如 你 或 登 記 用 戶 不 准 許 我 們 披 露 有 關 投 訴 的 資 料 , 而 這 會 對 我 們 的 跟 進 或 調 查 工 作 造 成 困 難 , 我 們 會 讓 你 知 道 能 否 繼 續 處 理 你 的 投 訴 。

你 有 權 要 求 查 閱 及 更 改 我 們 所 持 有 與 你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要 行 使 這 項 權 利 , 請 聯 絡 我 們

七級帝王會員

☆Prince★}+}|電腦王子

Rank: 7Rank: 7Rank: 7

帖子
3799
EXP
6040 點
金幣
4990 個
好友
0
註冊時間
2008-3-27

友誼之星勳章

12
發表於 2008-10-30 18:57:09 |只看該作者
常見問題



銷售


1. 我應該怎樣對待銷售員?
有銷售員接觸您時,要確認銷售員的公司身份證明。
不要直接給銷售員繳付現金。
遇有疑問,應向服務供應商確認銷售活動的性質與銷售員的身份。





簽訂合約

2. 簽訂合約前,我要向服務供應商澄清甚麼問題?
合約期限、可享服務、合約終止時需繳費用、合約期滿後是否自動續約、或服務費能否未經您同意而提高;
取消訂單是否須支付附加費用;
簽訂「捆綁優惠」合約,而當中涉及超過一種由各分公司或聯營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涉及額外的承諾及收費,以免引致有關售後支援的糾紛;
任何免費試用或禮品是否已在合約中或以書面方式訂明,以免單憑銷售員口頭承諾而引起糾紛;
在「直接郵遞」、宣傳刊物或合約上是否列明為特定客戶或電話線而設的特定收費計劃各項條款;
現有服務合約屆滿或服務終止時,或提早終止服務時,您在合約條款上的責任是甚麼。例如是否須預先通知、提早終止服務罰款或回收數據機或領取禮品     的附加行政費等。




安全性

3. 我應該採取甚麼安全措施?
經常更換密碼或更新個人資料,以加強安全性。
不要開啟來源可疑的電郵附件,除非您肯定電郵是安全的,否則應馬上刪除。
除非通過一個安全網站加密,否則不要在網上發送敏感的個人或財務資料。




4. 我應該採取甚麼措施來防止56k撥號上網服務或電郵服務被第三者濫用?
經常保密您的登入名稱及密碼。定期更改您的密碼並避免使用容易猜到的數字作為密碼。切勿儲存密碼在電腦中,以免被第三者濫用。
避免通過公用或第三者的電腦來使用登入服務。




5. 有甚麼辦法能避免第三者濫用國際直撥電話服務?
利用國際直撥電話安全功能,以避免未經許可者使用您的國際直撥電話服務。





6. 應怎樣登入寬頻電話服務?
由於連線方法有別,不同寬頻服務供應商的登入方式亦各有不同。聯絡您的寬頻服務供應商,以查詢正確的登入方法,例如PPPoE,網上登入,或是否須經登入才可使用服務。





賬單及付款

7. 我訂購一項無線服務時應怎樣避免被收取意料之外的費用?
有些營辦商以組合方式提供免費分鐘和增值服務,這些優惠通常按照您的賬單截數日提供。您應留意第一張賬單中所列各項優惠,並檢查各項優惠是否按比例方式計算,以免產生意料之外的收費。




8. 我應該採取甚麼措施來避免產生賬單糾紛?
例必仔細核對服務計劃及服務合約的各項條款,並保留合約或書面確認的副本以作參考。
向服務供應商查詢以郵寄方式收取賬單是否涉及行政費,由於現時以電郵發送賬單已甚為普遍,以電郵方式接收並儲存賬單也很方便。
以自動轉賬方式繳費快捷方便;但向銀行申請自動轉賬,應直接向銀行查詢有關的申請情況或結果。
任何經銀行安排的自動轉賬繳付服務費方式,在有關服務終止時應馬上取消自動轉賬的安排。
向服務供應商查詢在連鎖店(如7-11)付款是否須向該店支付行政費。
考慮其他方便的繳費方法,包括電話/網上繳費、易辦事、自動櫃員機、銀行或信用卡自動轉賬、電子繳費(網上信用卡、網上易辦事、繳費易、網上銀行)。今時今日以信用卡付款既流行又安全。





9. 我應該採取甚麼措施來避免使用56K撥號上網服務時產生賬單糾紛?
向漫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查詢有關收費計劃,例如一家海外供應商可能有不同的收費計劃,而收費也會隨時改變。
例必根據正當程序來中斷您的互聯網連線,否則中斷的訊號可能沒法傳達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避免瀏覽任何可能暗中收取國際直撥電話收費的網站,或能將通話由互聯網改為國際直撥電話方式接駁的網站。




10. 我應該採取甚麼措施來避免在使用國際直撥電話時產生賬單糾紛?
鑒於國際直撥電話收費不時更改,使用這項服務前您應向服務供應商查詢最新收費及收費單位。
緊記您的國際直撥電話優惠有效期。
確保您可享有的優惠適用於所致電的國家,致電固網電話或無線電話的收費又是否一樣。





11. 賬單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應怎樣處理?
您如果以自動轉賬方式繳交服務費用,就必須經常核對您的銀行月結單及您的服務發票。如賬單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應儘快通知服務供應商。
例必就所用各項服務收費仔細核對您的賬單及信用卡月結單,以免不必要的糾紛。





終止服務

12. 終止一項服務要採取甚麼步驟?
為確保按照適當程序行事,您應依照服務供應商規定的程序辦理(例如填寫服務終止表格,給予所需預先通知等等)。
如果您的電話/傳真號碼已登記國際直撥電話服務,您就應聯絡服務供應商取消有關服務,以免因終止電話/傳真服務而引致第三者濫用有關服務及因而導致的收費糾紛。
終止一項服務而未有妥為通知有關服務供應商,可能會導致供應商收取罰款。
保留終止表格及優惠條款,以便一旦出現糾紛可資證明。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快速註冊

Archiver|手機版|AGAMES 討論區

GMT+8, 2024-11-10 02:16 , Processed in 0.077410 second(s), 1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