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規定
• 申請人的申請如已獲得初步批准,如再報讀其他可獲發還款項課程,亦不需再遞交第二份申請表。自動撤回申請的人士,日後不得再遞交申請。
• 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最多可申領發還款項兩次,但無論如何必須在本辦事處批准申請的日期起計兩年內提出。每次申領可包括多於一個的可獲發還款項課程。
• 申請人在申領發還費用時,必須從未就同一項課程、學習單元或學分獲其他公帑資助計劃提供資助,例如︰
o 根據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獲學生資助辦事處提供助學金或貸款;
o 根據職業英語培訓資助計劃,就同一項英語培訓課程及英語測試獲發還培訓費用及考試費;以及
o 獲香港公開大學給予的政府資助貸款。
簡而言之,由於公帑資助的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由學生資助辦事處管理)不屬津貼貸款,如所申領的貸款用以支付持續進修基金可獲發還款項課程的學費,而申請人又符合其他所有申請準則,則仍符合資格獲發還有關費用。